​关于开展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公告

2022-06-24 08:20:43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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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和中国残联、人社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对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石家庄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自公告发布日期至2022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选择“注册”中的“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跨省通办”专区,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入在线办理。或点击法人办事,点击省残联,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系统操作问题的联系电话为0311-85860756,其他业务问题请咨询各县(市、区)残联(市本级、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用人单位咨询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311-67260850)。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五、相关说明

1.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3.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6.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编辑:刘晓婷
责任编辑:尚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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